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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编号 |
QHSCS-BRM-SMEQD01-8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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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发部门 |
商业化业务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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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称 |
360SME 推广客户 提交规范 |
发布时间 |
2017 年 04 月 05 日 |
发布范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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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一. 目的
1. 为了保证客户的推广内容,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
2. 为了保证客户提交注册信息页面规范性和资质提交的准确性;
3. 为了推动网络营销行业的健康发展,规范客户的推广行为,保证搜索网民和合法企业的共同利益;
二. 名词解释
1. 主体资质:所有需要开通搜索推广的账户必须提供的有效证明;
2. 可选资质:涉及风险较大的行业需要开通搜索推广时,除了提供主体资质以外,还需附加提交此行 业管辖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明;
3. 非法行业: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禁止在 360 进行推广的行业,统称非法行业;
4. 高危行业:是指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,并获取公安部、卫生部、工信部、银监会等相关国家机关颁 发的许可证的行业(见《可选资质行业提交准则列表》),统称为高危行业(以下称为可选资质行业), 涉及可选资质行业客户,除主体资质外,并附加提交此行业管辖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明;
5. 普通行业:除非法行业、高危行业以外的行业,统称为普通行业;
第二章 资质信息提交准则(信息部分)
一. 注册信息提交准则
序号 |
注册信息(必填项) |
填写说明 |
1 |
公司名称 |
注册信息页面公司名称、资质文件名称和注册网站中公司名称三者主体 必须保持一致; |
2 |
url 地址 |
访问 url 地址输入,网页可以正常打开,不得有杀毒软件报警提示存在 病毒或木马,且主域不可存在跳转情况; |
3 |
联系电话 |
若含有区号(例如:010-XXXXXX),则需与网站页面内的联系电话区号 保持一致; |
4 |
通信地址 |
需与网站页面内的联系地址保持一致。 |
1. 针对医疗机构特殊限制规则:
限制规则:是否需与可选资质文件中机构名称保持一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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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机构类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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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信息 |
资质文件中的推广主体公章 |
客户网站页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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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警类医疗机 |
构 |
是 |
是 |
否:地区可忽略、前缀可简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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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医疗机构 |
是 |
是 |
否:地区可忽略、后缀可变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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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 ①前缀:军警类医疗机构客户网站内医疗机构名称中的前缀可简化; 例如:推广主体名称为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医院”,网站内机构名称可简化为:“中国武警 总队医院”; ②后缀:公司性质的后缀有“有限公司”、“管理有限公司”、“股份有限公司”、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”、 “集团有限公司”和“有限责任公司”,客户网站页面中机构名称可体现为以上其中任意一种情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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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类客户审核
2.1 客户主体在北京,且为医疗机构类客户,网站名称及医院识别名称中不得出现“男子”、“男性”、“男 科”、“女子”、“女性”等字样;
第三章 资质信息提交准则(资质部分)
一. 主体资质行业提交准则列表
1. 主体资质必须同时提交以下资质文件:
(1) 《ICP 备案证明文件》;
(2) 营业执照(或同等效力主体资质);
主体资质行业划分 |
所需资质文件 |
发证机关 |
资质相关说明 |
境内客户 |
《ICP 备案证明文件》 |
客户需提供全国工信部官网 ICP 备案证明文件: 工信部网站必须有查询结果,截图上应保留浏览 器整体框架及地址栏客户网址,同时截图中必须 注明“与网站一致”,并加盖推广主体红章; ICP 备案工信部查询结果页面的“主办单位名称” 需与推广主体一致、“网站备案/许可证号”需与 推广主体网站备案号一致、“网站首页网址”或“详 细信息”的网址应包含推广网址域名; Ø 特殊说明: 1. 要求“主办单位名称”必须与推广主体保持 一致的行业为:“机票代理销售类”、“保 健品类”、“公积金代办类”及“医疗类(包 含:药品、医疗器械和医疗咨询平台)”行 业; 除以上行业外,其他行业若涉及“主办单位 名称”与推广主体不一致; (1) 若 ICP 备案主体为个人,则需提供以下资质: 1) 推广主体提供的备案人在职证明(需加盖推 广主体公章)(详见 第四章 一.4); 2) 备案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(需注明“与原 件一致”字样,及备案人签字); 注:若无法提供备案人身份证,则需出具相 关《证明文件》(详见 第四章 一.6); (2) 若 ICP 备案主体为企业,则需提供以下资质: 1) 两者《关系证明》(详见 第四章 一.5); 2) 备案公司和推广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(需 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字样,并加盖各自公章); 注:若无法提供备案公司营业执照,则需出 具相关《证明文件》(详见 第四章 一.6); 2. 金融行业:ICP 备案主体不可为个人; |
3. “阿里巴巴、天猫商城类”、“淘宝个人类” 客户:可提交相应网站截图替代《ICP 备案 证明文件》备案; 4. “农林牧渔个人类”客户:《ICP 备案证明 文件》要求保持不变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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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企业单位类 |
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|
各地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|
营业执照副本 有效期参考 1 |
大陆个体工商户类 |
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|
各地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|
企业名称不可为空或*号 有效期参考 1 |
大陆事业单位类 |
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 |
各地区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局 |
有效期按明确有效期为准 |
民办非企业类 |
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 |
各地区民政局 |
有效期按明确有效期为准; 若无明确有效期,则按发证时间判断,有效期为 4 年; |
社会团体类 |
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 |
各地区民政局或 社会团体管理办 公室 |
有效期按明确有效期为准 |
学校类 |
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|
各地区教育局或 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 |
有效期按明确有效期为准 |
机关、企、事业单位 |
组织机构代码证 |
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 |
有效期按明确有效期为准; 必须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有查询结果; |
法律服务类 |
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|
各地方当地司法 局 |
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年检日期为每年 4.1 日-5.31 日,年检合格后会加盖上年度考核章;
注: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效期填写按如下标准; 1)通过发证时间,推后一年,即发证时间第二年 5.31 日;
2)通过年度考核章判断资质有效期,即以年度考 核日期为准; |
特殊主体类 |
同等效力主体资质 |
如用户无法提供上述主体资质,但可以提供具备 同等效力的其他类型主体资质,可以选择该行业; |
1. 营业执照有效期判断方法
一、新版营业执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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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执照 |
有效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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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有效期为无限、永久、长期、不约 定期限、永续经营或“*” |
可任意填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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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有明确有效期 |
已过期 |
不可进行备案 |
未过期 |
按明确有效期填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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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无明确有效期,则需在红盾网查询 |
红盾网查询结果 |
有效期 |
若红盾网有查询结果, 且有明确有效期 (前提:未过期) |
需客户提供红盾网查询截图(加盖推广主体红章,并注明 “与网站一致”字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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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按红盾网上的明确有效期填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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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红盾网有查询结果, 但无明确有效期 |
需客户提供红盾网查询截图(加盖推广主体红章,并注明 “与网站一致”字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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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默认为长期,可任意填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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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红盾网无查询结果 |
需客户提交相关说明文件(文件需体现推广账户 ID/订单 号、推广主体公司名称、红盾网无查询结果原因,并加盖 推广主体红章),且需客户上传营业执照原件照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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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默认为长期,可任意填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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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旧版营业执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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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执照 |
有效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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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有效期为无限、永久、长期、不约 定期限、永续经营或“*” |
有效期填写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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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有明确有效期 |
已过期 |
不可进行备案 |
未过期 |
①若有效期<2020 年 12 月 31 日,则需按照明确的“有 效期”填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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②若有效期≥2020 年 12 月 31 日,则有效期填写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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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无明确有效期,则需在红盾网查询 |
红盾网查询结果 |
有效期 |
若红盾网有查询结果, 红盾网查询企业状态 为正常,且有明确有效 期(前提:未过期) |
需客户提供红盾网查询截图(加盖推广主体红章,并注明 “与网站一致”字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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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若有效期<2020 年 12 月 31 日,则需按照明确的“有 效期”填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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②若有效期≥2020 年 12 月 31 日,则有效期填写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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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红盾网有查询结果, 红盾网查询企业状态 为正常,但无明确有效 期 |
需客户提供红盾网查询截图(加盖推广主体红章,并注明 “与网站一致”字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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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填写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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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红盾网无查询结果 |
需客户提交相关说明文件(文件需体现推广账户 ID/订单 号、推广主体公司名称、红盾网无查询结果原因,并加盖 推广主体红章),且需客户上传营业执照原件照片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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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填写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|
备注:
(1) 2013 年 3 月 1 日之前颁发的旧版营业执照需包含年检章,2013 年 3 月 1 日之后颁发的旧版营 业执照无需包含年检章;
(2) 新版营业执照左下角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”核查方法:若资质文件中体现该网址,则 需核查其真实性(即:营业执照官方查询网址所属地域需与客户所在地域保持一致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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